2007年5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虽是外地人 就地可离婚
赵丽平

  云南人韩某与妻子马某在台州椒江区打工已有4年时间。近日,丈夫起诉到椒江法院椒北法庭,要求与妻子离婚。法官在审理中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离婚,并达成协议。
  最高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、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